此外,我市公办园自2012年以来,新建公办学位迅速增加,但编制始终没有重新核定,在编教师人数与实际需求缺口很大,保教质量难以保障。该条款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县(市、区)重新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推动编制教师比例逐步达到省标准。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严管虐待学龄前儿童等行为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解 读
近年来,幼儿教育“小学化”在整个社会中愈演愈烈,对此,《条例》从制度上进一步强调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科学保教理念,下大力气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禁止幼教小学化,遏制学前教育“营养过剩”。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幼儿园“虐待儿童”现象,《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了严密防范,让家长放心,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