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责任今年来正在被强化。4月15日,刘士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会员大会上强调,“交易所要把一线监管的职责扛起来。”此前在3月31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巡回审理办公室,派驻执法人员对两交易所上市公司相关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审理工作。
如五粮液(000858.SZ)因公司本身信息披露多次违法,被证监会于2011年5月28日公开处罚60万元;而其参股控股公司——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限定白酒最低价格被四川省发改委于2013年2月23日处罚2.02亿元。
在违规类型方面,这1264起案件主要集中在“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679起)、“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539起)、“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296起)、“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116起)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64起)(编者注:1起案件中违规类型可能不止1项)。
显然,“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这四类都属于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在北京博睿达鑫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杰看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是个老大难问题,“国内证券市场还是没有建立真正市场信用披露体系,无论上市公司、机构还是个人在观念意识方面还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信披不及时不合格的惩罚力度。虽然刘士余近期出台新政,已有效果显现,但还是更期待类似注册制、强制退市制度等既治标又治本的重磅措施出台。”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注册制更能解决这个顽疾。从国外经验看,因为上市准入更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更多采用宽进宽出的‘注册制’模式,同时对保荐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自身都有很多的严格的监管规定,注重勤勉尽责与合法合规。因此,相对而言在这个机制下,相关机构公司很注重信披这个环节,相关问题出现几率不大。”
细数5种违规类型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针对这5种违规类型,结合上市公司违规案件进行了梳理。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可谓上市公司违规的“重灾区”,何为“重大事项”?《证券法》(2014年)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12种情形,如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等,应上报证监会和交易所并要发公告。而对于“及时”的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注释称,“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