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募也应得到更多支持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诸多社会组织崭露头角,这一年也被描述为“公益元年”。此后几年间,非公募基金会快速成长,2011年,数量首次超越公募基金会。截至2016年9月,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达到3598家,占基金会总数的近七成。
虽然慈善法打通了非公募与公募基金会的人为界限,可以预见的是,一些基金会力图保留更多自主权,并不一定愿意申请获得公募权。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称,国内5000家基金会的规模还很小,家族基金会和社区基金会未来都可能得到发展。这些基金会不需要向公众募捐,即可从特定群体处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大额资产投入慈善行业,一般会选择非公募基金会,未来仍将继续这一趋势。
步入“后慈善法时代”,面向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如何调整还处于政策制定的阶段。
虽然刚生效的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三类慈善活动主体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现行税收政策中较低的抵扣比例、不允许延递抵扣等规定,仍然成为慈善事业的掣肘。
依据当前政策,对于公益性捐赠占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或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予以税前扣除。但对于红十字事业、一些公募基金会、农村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捐赠,能得到全额抵扣的优惠。
2007年,卢德之与另一位出资人拿出2亿元,打算到民政部注册成立一家非公募基金会。这笔资金是北京公司从深圳子公司获得的分红,此前已经在深圳交过15%的企业所得税,但北京的税率为33%,企业方不得不补缴了3600万元的税金,由于拖延纳税,还多出一笔2000万元的滞纳金。
华民慈善基金会的办公场所是卢德之多年前在北京购置的一套四合院。如果要把这部分资产划入基金会,又会产生一笔千万元级别的税款。
“这是中国慈善在成长过程中的烦恼。”卢德之说。尽管华民慈善基金会最初的期待是在十年后达到百亿元的规模,卢德之仍把基金会的注册资本降低为原来的四分之一,他个人的捐赠暂时不再全部注入基金会。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建议,可以区分不同的慈善组织类型,如属于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还是社团,以及进一步区分属于倡导型还是运作型等,加以不同的征税方式。房产和股权等捐赠则需要估值,税法对此还没有完善规定,无法确认公平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