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鉴于一汽股份对一汽夏利作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补充承诺临近到期,我们发函至上市公司一汽轿车,提请将我们的意见转交给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告诫其将在2016年6月28日到期的对一汽轿车、一汽夏利的承诺不同于对一汽夏利的单一承诺,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不可撤销的郑重承诺。
鉴于一汽集团出现重大人事变动,且业绩差强人意,为了进一步提醒新任管理层,我们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我们知道是不可能改变结果的,但我们希望籍此让董事会、大股东、监管机构听到中小股东的声音。
2016年5月,鉴于一汽股份对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作出的不可撤销承诺临近到期,我们再次电话沟通及发函至上市公司一汽轿车,提请将其我们的意见转交给一汽股份及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也一直未获任何回复。而最终等到的是6月4日大股东对其承诺的单方面延期要求。
央企承诺应一诺千金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中国一汽整体重组改制的组成部分,一汽股份在向中国一汽收购一汽轿车53.03%股份的过程中,向一汽轿车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并记录在《收购公告书》中:一汽股份承诺将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一汽轿车的同业竞争问题;如一汽股份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一汽轿车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在一汽轿车合法有效存续、且一汽股份作为一汽轿车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该承诺期限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
2012年2月14日公告的收购报告书中披露,2011年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并上市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改革[2011]406号),批准中国一汽整体重组改制方案;2011年6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并上市项目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513号);2011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579号),批准一汽股份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一汽股份成立后,中国一汽所持有的86,298.3689 万股一汽轿车股份持有人相应变更为一汽股份;2011年6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设立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1]586 号),批准中国一汽联合一汽资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一汽股份。
鉴于此,我们认为一汽股份向一汽轿车作出的不可撤销的承诺,是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一汽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的组成部分,是对公众投资者郑重作出的公开承诺,是不同于其他模糊用词(“力争”、“左右”等词汇)的承诺,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和承诺期限的承诺,一汽股份的管理团队有义务继续履行该承诺,没有单方面提议改变其承诺的权利,更不应臆图利用上市公司一汽轿车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逃避其按期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并为其单方面毁约的行为披上合规的外衣,迫使那些即使不同意其延期要求的投资者只能接受承担损失的事实。一汽股份提议承诺期限再延迟三年的要求,已经实际上构成对其原承诺的单方面毁约,也构成对一汽轿车股价的严重影响,更严重损害了公众投资者对于一汽轿车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及管理层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