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一百万元,也会导致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标准之间的矛盾。举例说明:张三职务侵占九十万元,李四职务侵占一百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张三的量刑起点不应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而对李四的量刑起点却应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这两个案件中的十万元差距就会导致两个案件量刑起点的悬殊,不仅违背解释中把握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宽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这一制定目的,而且必然导致职务侵占罪不同个案之间量刑的混乱。
第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标准的确定,不仅应当遵循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五倍的规定,更应当考虑两个罪刑罚幅度的差别。
由于贪污罪有四个刑罚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仅有两个刑罚幅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在参照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的五倍确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时,不仅应当考虑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的起点为“二十万元”,而且应当考虑贪污罪中“数额巨大”的起点对应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对应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这一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既然贪污一百万元一般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结合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对应的量刑起点为最低五年有期徒刑,同时遵循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五倍执行”,因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宜确定为五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