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同时指出,延误办理转移登记,无法取得应有额度贷款,再次出售时税负过高,遭遇合同违约或解除均为潜在风险。同时,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偷税行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买卖中普遍存在,但合同并非完全无效。”据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松介绍,201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条“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效力”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阴阳合同’中的价格约定无效时,房屋总价高了,多出来的税费也将成为买卖双方新一轮博弈的焦点。”李松说。
中介责任难推诿
作为买卖双方的居间人,一旦达成“阴阳合同”,中介服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呢?
据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介绍:根据协会调查以及各大房产经纪机构反馈,“阴阳合同”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利益相悖,房地产经纪业者更倾向于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地产交易服务合同成交价格一致。因为,一方面,“不成交不收佣”是经纪行业的惯例,“阴阳合同”增加了房屋买卖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安全成交;另一方面,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面临被罚款、停网签和记信用档案等行政处罚风险。同时,网签价格往往以政府部门确定的过户指导价为参照,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是中介方说了算的。
“即便没有民事上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能免除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李松说,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都会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