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全国统考持续了十年后,这一制度以法律形式被确认。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作为司法考试前身的律师资格考试写入法律,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着第一轮“转型升级”。
几乎在同时,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均明确规定,“检察官、法官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任职资格”。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至此,检察官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与律师资格考试“三考”鼎立局面形成。
据记者了解,1995年至1999年,两院系统分别举行了四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志,在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证,1994年参加检察院招录考试,于1995年进入检察院工作,在1996年参加了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他至今保留着两份“资格证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松义也是相似的路径,先是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期间取得了律师资格,进入检察机关后,1997年参加初任检察官考试,取得初任检察官任职资格。他们告诉《检察日报》记者,在当时,律师转行做检察官的话,是要重新考试的。
1995年至2001年,“三考”鼎立的局面,持续了6年。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第二轮变革,正在酝酿之中。
司考入法:法律职业考试的第二轮“升级变脸”
新世纪之初的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至此,“三考”合一,变身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正在完成着第二轮转型升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界与官方存有基本共识。原来的“三考”在试题难度、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这可能致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低于律师。鉴于此,将“三考”统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