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孩子感情很深,原来并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知道真相后,也舍不得孩子。我们又通过家事法庭法官与其沟通交流,劝其为了孩子也要尊重这段隐私,而且,他还是要结婚生子的。我们反复做工作,男方同意交接孩子。”王保平说。
然而,小明的爷爷奶奶还是拒绝交出孩子。法院执行人员就让男方做父母的工作。一次不行,两次,在进行第13次沟通之后,他们终于同意交出孩子。
“当时,我们都落泪了。小明抱着奶奶的腿哭着不走。孩子喊着,‘我不要和妈妈在一起,我要爷爷,我要奶奶……’”蔡尚红说,他们就哄孩子,还买来玩具,让他妈妈买来零食,待孩子平静下来,才把孩子正式交给其母。
“案件终于执行完毕,但我们却久久平静不下来。”王宏伟说,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表明,家事案件的执行绝不能像一般财产关系案件执行那样简单划一,而应当在执行中注意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妥善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否则,可能给家庭或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村干部调处化解对抗心理
“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财产的家事执行案件相比,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的执行需要依靠村干部等社会力量。”蔡尚红举例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财产执行一案中,因两人矛盾较深,连一床被子都要求执行清楚。
此案原告张某是女方,2014年与被告刘某按农村习俗结婚,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娘家居住,刘某一直也没有主动上门去“请”。今年3月,张某到宁陵县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
家事法庭审理发现,双方积怨较深,在财产纠纷上,各说各的理,也没有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财产。双方均服判息诉,但男方没有按判决书要求返还女方的嫁妆。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判了,你们也没什么意见,为啥不返还女方的嫁妆呢?”执行人员与刘某数次沟通无果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到达男方家后,发现其家人请了不少亲朋好友,男方一直怒视着与执行人员一起赶来的女方。执行人员见此,请来村干部做男方及其父母的工作。
“两孩子过不到一块,这边留人家的嫁妆干啥?该让人家拉走就拉走。”村干部与男方父亲谈心后,其父答应配合执行。
村干部又与执行人员找来男方的好友劝其履行法律义务,其点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