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年来,慰安妇幸存者多次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据不完全统计,自1991年到2010年,包括中国、韩国、菲律宾在内的亚洲各国被害者,要求日本政府赔偿并在日本作出判决的案件至少有九个。所有诉讼无一例外地周期漫长,不断上诉直至终审阶段,九个诉讼平均判决耗时长达9年。漫长的诉讼期间,年岁已高的受害者也即原告当事人,一位位地离开这个世界。
虽然在部分诉讼中,日本法院认定了侵害事实的存在,但所有的案件在终审时都以败诉或被驳回告终。败诉或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分别是已过诉讼时效、“个人请求权”缺失以及“国家无答责”。已过诉讼时效,是指《日本民法》规定追溯不法行为赔偿的时间若超过20年,则权利主体追溯的权利丧失。“个人请求权”缺失,是指日本法院认为“个人无权利起诉国家”。而“国家无答责”,是指国家无义务对国家行为所造成的个人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或索赔。
国家之基础
战争以国家名义发动,继而给个体造成巨大灾难后,又以个人无权起诉国家告终,这个逻辑合乎理性吗?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经典阐释,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民比在规范社会中的人民享受到的自由要少,他们会受到更多的骚扰。因此,才有将某种政府形式引入到人类社会组织形式中的通用做法,这便是国家和政府的起源。通过这种引入,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得以增加,他们各自得到比他们通过限制自己失去的要更多。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和政府才得其必要,进而具备合法性基础。
据此,国家权力在个人权利面前并无任何优越性,反而后者是前者的来源。有损害就有追责,这才是位阶更高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加害行为的回避、推卸、厚颜和傲慢,正是恶的培育土壤和助推器。
承担,是获得谅解,进而可能获得尊重的唯一方式。
我们在深情凝视,我们不止于深情凝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