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险转嫁责任风险
康明认为,随着商事仲裁服务理念的深入人心及其业务的迅猛发展,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违反约定或者存在过错等而需要承担赔偿的几率将大大增加,主张仲裁员承担责任的理论越来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支持。因此,有必要研究以保险方式转移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即所谓商事仲裁责任保险。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机构仲裁,因此,商事仲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是仲裁机构,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投保,以提高保障率。“如果以后我国境内的临时仲裁有了法律地位,则可考虑两种办法解决这一问题:一是仲裁员个人作为被保险人进行责任风险投保;二是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员的自律组织为全体会员进行投保。”康明补充道。
按照康明的建议,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与保险人参照律师责任保险和公证责任保险,通过协商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约定商事仲裁服务者的恶意行为而带来的赔偿责任等免责事项。
商事仲裁责任保险可实行比例费率制,如果没有成熟的保费测算依据,可约定保险费率采用浮动制。
商事仲裁责任保险实行索赔发生制。保险赔偿范围可以包括:法院裁判确定的由于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责任而应由其承担赔偿争议当事人的赔偿金额、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