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行政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介绍,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税务、商标领域就有过关于复核的规定,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随后行政复议条例于1990年出台,首次系统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1999年,行政复议条例又被更高层级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
本来,侯建亮对行政复议没有什么概念,但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印着“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侯建亮将信将疑,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
“那么大的市政府,还管这样芝麻绿豆大的小事?”让侯建亮没想到的是,不到一个月,他就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指出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且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支持了侯建亮的正当诉求。
“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解决纠纷更方便快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莘指出,行政复议也为法院设了一道篱笆,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压力,“行政复议实际上是给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
2、“行政诉讼管不着的事情,行政复议可以多管一点”
浙江省义乌市村民陈某,产后不久就在村里小巷内摆摊卖起活鸡活鸭以补贴家用。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行政执法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陈某处以3.5万元罚款,并对陈某的丈夫和婆婆予以行政拘留。
面对高额罚款,陈某难以接受,于是向义乌市政府行政复议局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局复议后认为,行政执法局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从事的自产自销活禽交易系批量规模生产,申请人陈某的销售数量、金额均较小,仅凭现有事实,机械套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情节明显不当,也与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相悖。最终,罚款从3.5万元变更为1万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老百姓法定的维权渠道,但是复议受案范围比诉讼更广,而且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原来的上级部门审查下级部门力度更大、裁决方式更灵活,可以使案件从根上得到彻底解决。”东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裴秀峰指出。
应松年表示,法院主要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复议机关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本行业的专家,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它可以判断这个处理方式是太重了还是太轻了,这个方式是对还是不对。行政诉讼管不着的事情,行政复议可以多管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