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A市水利局相关人员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在推进长江重点河段防护能力建设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其中,A市水利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李某、副处长马某等人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应为直接责任者;水利局副局长章某作为该项目的直接主管领导,应为主要领导责任者;水利局局长田某、A市主管水利建设的副市长明某应为重要领导责任者。
在量纪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呈自重向轻的递减趋势。李某、马某的量纪应当最重,章某次之,田某、明某最轻。
问责程序中的责任区分
案例二中,该省国资委党组以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问责条例》分清责任。《问责条例》实行“捆绑式”问责,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全面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工作都负责,无所不包,不管哪个方面出现了该问责的情形,领导班子都要承担责任。这就把责任紧紧压在了每个班子成员身上。“主要领导责任”强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将一把手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捆绑”在一起,只要启动了问责程序,一把手必然难辞其咎,突出了一把手在管党治党中的主体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强调,出现问责情形后,不仅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其他对被问责事项知情参与同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报告的,要负重要领导责任。
在现实执行中,应当合理平衡不同责任人的处理档次。对分管领导的处理应当是最重的,其次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而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理一般是最轻的。对于及时提出不同意见或及时向上级反映的班子成员,一般应免于问责。
案例二中,S集团党组织软弱涣散,随意挥霍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中,葛某和郑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应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按照《问责条例》规定,杨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柯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两人共同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出席会议的6名党组成员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