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科技进步,加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开展科技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优先安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免相关配套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体育方面的资金投入,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事业。
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艺术院团(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重点扶持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当地的民族文化产业。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基地建设,繁荣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
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三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在安排资金时给予照顾;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并对濒临失传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工作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保护和发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整理、出版和信息化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的扶持力度,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加强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扶持。在分配国家和省财政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