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责任险不宜强制性购买,但是提醒义务还是应该要有的。我认为应当在旅游法中增加,拼团游的领队人或组织者要尽到提醒参与者购买保险的义务,谁组织拼团游谁就有责任负有提示义务,但是否购买这份保险,选择权在个人。”苏号朋强调。
苏号朋说,因为拼团游本身也是一种旅游行为,不排除中间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纠纷,组织者尽到提醒义务,不仅可以在旅游事故发生之前理清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将参与人员的风险损失降低,这算是一个第三方风险转移的举措。虽然不能阻止意外事件发生,但作为一个兜底性方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
“现在除了一部分拼团游是完全不营利的,大部分拼团游或多或少存在经营性质。”张洪指出,拼团游规模从小到大,组团次数从少到多,在这个逐步走向规模化、专业化的途中,营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种需求。
刘锐指出,很多拼团游背后有经营主体,一些不具旅游资质的组织通过拼团活动捞钱,直接向参与者收费或者有的表面没有收取费用,但其实组织者从拼团游中获得了利益,也算是具有经营性质,比如,推广、销售产品,赚取景区门票差价等。
“不过这种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较隐蔽,表面上可能是以‘纯玩团’的形式出现,参加者往往被蒙在鼓里,但是一旦‘入坑’,不仅体验糟糕,也恐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洪指出,这种带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一旦管理不规范的话危害会更大。
在刘锐看来,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在某种意义上如果没有取得相应资质,也没有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违规经营,是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的。
旅游法于2016年11月7日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在张洪看来,导游角色是有资质要求的,必须要取得导游资格。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都是违法的,也应当受到处罚。
对此,苏号朋认为,对于拼团游这种新的旅游形式,不能一出现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这种新的旅游形式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那么就必然有其受众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