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苏号朋认为,如果将拼团游进行细分,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拼团游,其特点是自由度大、关系松散、费用AA制;还有一种是表面上看似不营利,其实是打着拼团游的幌子,在旅游过程中赚取票务差价或暗中推销旅游产品等,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行为。
“对于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性质不同的拼团游,其组织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情况作出判定。”苏号朋认为。
组织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团费用AA制,活动过程中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担,本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意参加活动等同于默认以上条款。”这样的免责声明就像签订“生死状”,相信很多参加拼团游的旅游者都不陌生。
然而,旅游者默认了免责声明,一旦出现事故,活动组织者就真的可以免责吗?
对此,苏号朋认为,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的AA制的拼团游行为,是属于个人意愿的带有娱乐性质的团体性民间活动,这类活动不属于旅游法规制的范围。“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却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苏号朋举例说,比如,有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召集了拼团游,但是由于他的判断失误,驻扎在山谷里,结果山洪爆发导致人员伤亡,组织者没有把露营地选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组织者可能会说,他一分钱没赚,甚至有的还往里搭钱,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他是拼团游的组织者,对拼团游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跟赚不赚钱没有任何关系。既然要组织活动,就应该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必须要做到的。”苏号朋强调,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完全因参与人自己过错产生的问题,组织者不负责。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刘锐认为,对于这种非营利性带有无偿性质的拼团游,只要是参加者自愿加入,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不应设置过多限制。
苏号朋建议,可以在旅游法中明确拼团游组织者应当负有提醒参团者购买保险的义务,来理清双方的责任。
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曾经参与旅游法制定的苏号朋指出,旅游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是否应当建立旅游过程中强制旅游者购买责任险,就像购车就一定要买交强险一样。但是,最终这一建议没有纳入旅游法中,因为是否购买旅游过程中的责任保险,更多的还是市场性质的,应该遵守市场交易契约自由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