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前,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审核相关数据,生成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绿色发展评价指数。
9月底前,经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会商确定,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三章目标考核
第十条目标考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重点考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主要包括:资源利用(28分)、生态环境保护(42分)、年度评价结果(24分)、公众满意程度(6分)、生态环境事件(扣分项)。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依据各地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各地约束性指标有2项未完成的,考核等级进行降档处理;3项及以上未完成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原则上按以下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
7月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实施部门将专项考核结果报送考核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事件认定。
9月底前,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考核实际得分,并根据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事件认定情况等,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目标考核报告。
10月底前,目标考核报告经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章奖惩
第十四条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前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价指数排名后三位或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省辖市、直管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方,还要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