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大兴安岭地区先后出台《关于推进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试行)》《地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提示反馈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有形抓手”落实“无形责任”,为“第一种形态”落地生效提供了有力遵循。
同时,地纪委常委会定期点评3县4区“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地纪委副书记挂帅“第一种形态”办公室强化检查指导,各县区局纪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业务衔接,责任落实的压力层层传导到了“神经末梢”。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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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愿得罪人到必须得罪人,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违规核销费用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作为单位主要领导,你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你今后要吸取教训,严于律己,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时任大杨树农工商公司经理宋某某,对当初地委委员、地纪委书记姜宏伟对他进行诫勉谈话时说的这一席话,至今印象深刻。
2015年2月,宋某某借赴哈尔滨出差之机,到依兰县和通河县看望亲属,后将在两县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1671元费用在单位进行核销。纪检机关查实了情况后,鉴于资金数额不大,且宋某某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问题,主动退还违规核销费用,最终决定由地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这可是上级党委或纪委的要求,不是我想要找你谈的啊,请你还是多理解吧!”过去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时,有些部门负责同志在谈话前首先要这样申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因为怕得罪人,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视而不见,揣着明白装糊涂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较为普遍。
为此,大兴安岭地区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新提拔或调整交流的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婚丧喜庆事宜操办、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启动等关键节点,分别采取5种约谈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申廉洁自律规定、予以廉政提醒的9种情形。地纪委每季度选取30%比例的案卷抽查核实,发现实施主体不认真履职尽责、谈话应付了事,主责部门疏于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该提醒而未提醒等情况时,根据不同情节严肃追责问责,“咬耳扯袖”因碍于情面流于形式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十八站林业局副局长刘某某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漏报了一只市值1万元的股票,地委决定由分管林政资源的副专员于志浩对其进行约谈,要求他深刻反思轻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错误及危害,汲取教训,对党忠诚,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