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流程化管理。流程化管理是实现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措施。《工作规则》细化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等各环节工作,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执纪审查“大流程”,其中每一个环节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流程”,形成了以流程为主线、以流程为导向来制约监督执纪全过程的制度框架,增强了操作性和规范性。
远离警戒线——
倒逼监督执纪权的规范行使
《工作规则》是监督执纪全过程的操作指南,旨在通过严抓严管、落细落实,盯住人、看住事、管住权,强化对监督执纪全过程“人、事、权”的监督制约。
时限性要求。时限既是效率,也是约束。《工作规则》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如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立案审查时间的“两个90日”限定,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宣布,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等。这些明晰的时限要求,倒逼纪检机关提高立案标准,确保执纪审查质量。
留痕性监管。全程留痕是《工作规则》规范约束监督执纪权的一大亮点。比如,对问题线索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立案审查中,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等。
禁止性规定。《工作规则》提出了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如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强调审查组组长不得擅自更改审查方案,第三十条第三款提出审查期间的“两个严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的“三个不得”,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两个严禁”,第三十五条提出的“三个不得”等。
制度化保障。《工作规则》着眼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提出了严格的制度要求。比如,干部准入制度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借调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制度、执纪审查安全责任制度等。
惩戒性问责。《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崔利民 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