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以帮助同志为出发点和目的,通过采取“心贴心、实打实”的谈心提醒,最大程度消除一些干部的抵触情绪,使党员干部更愿意敞开心扉、说明情况,真正取得提醒、震慑、警示的三重效果。
合肥在处理市卫生系统案件中,发现70余人涉嫌违纪,除了对心存侥幸、对抗组织审查的3名中层以上干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纪律轻处分15人以外,诫勉谈话48人,实现了教育挽救大多数、严肃处理少数、从严惩处极少数的目标。
建章立制,规范实施标准和程序
“近年来,特别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以后,也还存在着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处理不平衡等问题。”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他们汇总梳理了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公布的、安徽省处理的案件,形成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参考意见》初稿,经领导研究后下发,有效增强了实际工作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据了解,该省出台的《意见》对“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处理方式、考量因素、方法理念及保障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有7种,处理方式有14种,进一步推动了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建设。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符合地方情况的规章制度。
“我们构建了具有滁州特色的‘1+6+N’制度体系,目的就是要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进一步推动监督执纪。”滁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玉平表示。
该制度体系中的“1”就是出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6”就是建立牵头负责、日常监管、问题线索发现处置、谈话函询、跟踪回访、监督保障6大机制;“N”就是完善若干配套制度,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主体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员领导班子成员等,并要求将责任落实情况填写进《全程纪实手册》,做到规范纪实,全程留痕。(本报记者 李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