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离婚前家庭如果没有住房、正常的离异和再婚,都不受限制。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对此反馈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供应结构应主要在60平米到120平米之间。严跃进分析,这样也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购房需求。这明显体现出共有产权住房的特点,也就是说它还是属于商品房,而不是我们以为的保障房。过去保障房属性非常强调户型,能小则小。但是这类共有产权住房还是普通商品房,只不过是产权的逐渐让度。60到120平米范围,基本上能够满足一些共有产权住房或者说夹心层群体对住房的不同户型需求。租赁市场可以把户型做的小一点,但是共有产权住房不必说刻意强调户型做到60平米以下。
另外,反馈将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对于是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明确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此前,有人对“共有产权住房”打了一个比喻,就像个人与政府合伙成立一家股份公司,双方按出资份额各占相应比例的股份,但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权归个人支配,政府让渡自己的使用权。5年之后,购房者可以继续加持、购买房屋的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卖房提现走人。
这个说法听起比较新,其实,早在2014年,住建部就提出过共有产权的概念,当时,自住房还不等于共有产权房。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未来,自住房将被新的共有产权住房替代。“共有产权房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升级版的自住房。首先,它和自住房对应的人群是一样的。另外,它们的价格定位基本一致。但是有一些升级版的,比如在产权划分上,包括五年之后的再交易等方面会有升级版的政策。但是整体而言,从自住房的历史使命来看,应该说已经完成了。所以未来的发展,共有产权房应该会完全取代自住房。”
张大伟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将起到重大作用,未来将在全国推行。共有产权肯定是未来房地产长效机制调控里面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