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对投资规模较大或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
对严重亏损企业实地监督检查
在加强内部监督方面,《办法》要求投资方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和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对连续3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且相关人员任职满5年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这些规定旨在有效避免“重投资、轻监督”,及时发现财务风险苗头。
外部监督方面,《办法》规定,企业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此外,主管财政机关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数据库,对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
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绩效制度
财政部在调研中还发现,国有企业对在境外投资的企业(项目)普遍未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集团内部优化资源配置缺乏科学依据,事中和事后的激励和约束难以落实。
为此,《办法》明确要求以投资方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制度并开展绩效评价。具体做法是:一是投资方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内容包括管理水平(定性)和效益情况(定量),并确认绩效评价周期。特别是对于那些符合国家战略要求、投资周期长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方应合理设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周期。
二是投资方定期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企业集团在投资方绩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四是评价结果的使用,内部作为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外部作为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参考。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