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根据护栏的主要功能,以及一般公众对护栏承重能力的认知等因素,酌定赵先生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孟倩父母起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后酌定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孟倩的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官释法
意外防范重于弥补
本案的主审法官、丰台法院民六庭副厅长董利娟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租赁关系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范危害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
具体而言,作为出租方或房屋管理人,应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和附属设施,排除安全隐患,比如向租客提供容易带来安全隐患的水、电、煤气等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且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安全护栏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临空高度的要求。除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和设施外,出租方还应对租客使用房屋的行为承担必要的监督、检查义务和提示义务,对租客不当使用房屋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加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对相关房屋和相关设施在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同时,对承租方而言,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租赁用途或者将房屋转租、分割群租,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等附属设施,不得违反安全常识地使用燃气热水器、罐装煤气或蜂窝煤等,不冒险攀爬窗台或阳台护栏。对于在租赁期间内,相关设施、设备出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通知房东进行维修。此外,租客也应避免在高层建筑的外侧窗台、阳台护栏等处摆放物品,防止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此外,为避免争议的发生,出租方和承租方还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附属设施的种类和状况、房屋交接状态、维修义务的负担等进行清晰约定,明确责任主体。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都要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外的防范重于弥补,其所负担的安全注意义务,看似是约束,实质是保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租房首日坠亡 房东担责一成法院认为被告未将房屋隐性缺陷告知租客 对意外的发生存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