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建部的角度,也一直想把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房管理体系。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在2014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将先纳入现行的保障房体系管理,此后将作为市场主体来供应。
还有不少人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和上世纪房改之前的“单位公房”很类似,也是由单位和个人分享产权,个人出售房屋由单位优先回购。如今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是不是一种改革的倒退?
“把保障性住房用市场化的办法来运作,实际上还是保障性住房,和市场化是两个概念。”顾云昌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如果全部采用市场化方式,而忽视保障性住房,那就是过度市场化。而共有产权住房,目的是增加保障房的供应量,解决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把它看成是保障房的体系,就不会理解成是改革的倒退了。”
制度设计上增强弹性
与以往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相比,共有产权住房在制度设计上最大的特点是增强了市场弹性。
在以往模式下,保障房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商品房,是因为政府让渡了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投入财政资金进行补贴,但由于产权是一次性交给购房者,为了避免购房者的谋利行为,设计了很多硬性规定,比如不能出租,5年内不能转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监管。
相比之下,共有产权住房的弹性明显增强。比如,个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如何确定?北京市的《办法》提出,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
“具体的份额比例应该根据不同地块、不同项目来具体确定,应该是有弹性的。”顾云昌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如果地块在郊区、总价较低,个人出资比例可以高一点,所占产权份额也高一点。如果地块位置好,总价较高,为了减轻购房者负担,政府可以出资多一点,占有更多份额。
允许租赁是此类住房与其他保障房一个最大的区别。以往的经适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都是不允许转租的,但共有产权房可转租。
租金收益该如何分配?《办法》意见稿对此明确: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同时还要求,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