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背景是,全国多地城市房价已经开始快速上涨,廉租房体系刚刚开始起步,经济适用房的弊端已经广为人知,收入“夹心层”怎么购房的问题,开始逐渐浮出水面,各地也开始进行不同的探索。比如,北京在2008年推出了第一批“限房价、限套型”的两限房,针对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元的中低收入“夹心层”的购房需求。
在淮安市,这种探索最初被界定在保障房范畴,套型面积被限定在90平方米以下。购房人与政府之间的出资比例则根据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分档确定,有5:5、有6:4,也有7:3。
这种探索在当时颇具新意,比如,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产权份额、上市交易、收益分成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明晰各方共有产权份额。个人对自己产权部分可抵押、可继承、可调增、可调减、可退出。
在淮安的方案中,也鼓励个人增购产权。个人可以分期购买政府和企业产权,逐步形成完全产权,5年之内,政府和企业让渡增值收益、租金和利息,按原配售价格结算;5年之后,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促进政府和企业资金及时回笼。也可一直自住不购买,5年之后,按照市场评估租金90%,缴纳非个人产权部分的租金。
在淮安模式的基础上,2014年4月,住建部召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座谈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在各地的探索中,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位,其实有细微差别,最核心的是,究竟纳入到保障房体系,还是商品房体系?
比如,北京市在2013年推出了带有共有产权性质的住房,命名为“自住型商品房”,这是计划将共有产权住房打造成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过渡形态”。
而在四川成都,则明确规定,将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成为购置型保障房的主体形式。
在一些学者看来,共有产权住房有双重属性。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曾表示,共有产权住房中,个人持有的部分属于商品房性质,而政府持有的另一部分属于保障房性质。
但在顾云昌看来,共有产权住房就是保障房,“针对的需求人群和过去的经适房、两限房是差不多的,都是中低收入家庭。尽管在运作上参照商品房,但仍然是带有保障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