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由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的文检专家杨彩丽鉴定,她告诉钱江晚报记者:“我们通过仪器发现‘该保证金由苗XX垫付’‘由本人归还’字迹与前面字迹在墨水流量、笔画条痕、比例的轻重缓急,包括纸张背后的压痕等特征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由本人归还”这句,尽管都是黑色字迹,但是细看跟前面主文相比,颜色偏浅、偏灰,而且笔痕中间有露白,类似于中空的;
“该保证金由苗XX垫付”这句肉眼不大看得出区别,我们就运用文检仪来看,颜色有色差,然后通过侧光可以看出来背面的压痕深浅不一,一般同一时间写的文字,压痕深浅基本都差不多。
杨彩丽说,同样的笔,笔墨随着时间增长,光泽、新鲜度都会下降,不同的笔,其粗细程度、在纸张上的扩散、洇散等也不同。比如“流墨”,说通俗点,不同的笔出墨的状况不一样,有的笔写起来出墨快,流畅,有的笔写起来比较涩,那么从字迹的流墨上,可以判断是不是同一支笔。
最后,专家的鉴定意见是,这张字条是由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的笔、分三次书写而成。“该保证金由苗××垫付”,“由本人归还”也是分两次写成的。
结论
真相是老苗伪造说明
事情真相大白:老苗支付了30万保证金给客户,工程做完后,客户迟迟不还这30万。老苗曾经起诉客户,后来在法庭主持下,老苗与客户达成协议,签订《民事调解书》,由客户支付30万人民币。没想到,客户没遵循承诺,“消失了”。老苗的30万要不回来了。
情急之下,老苗看到老孟为了帮自己起诉客户,好心出具的保证金支付说明,老苗先是在“说明”上加了一句“由苗某某垫付”,后来想想索性再明确一点,又加了句“由本人偿还”,统统加在老孟的签名前面。然后,将老友告上法庭。
好在司法鉴定还原真相,这下老苗不仅官司无望,还要因伪造证据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