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私分股权收益,王功伟说,金城泰公司原来预留了一些股权用于引进人才,2008年清算时,预留股权的收益有了300万元左右。这笔钱入不了大账,经他和鞠瑾和赵伟商量,就作为奖励分了,三个人每人分了50万元。
借款收益不算是受贿
“受贿1200万元的说法有问题,和徐某之间有实实在在的借款协议。”王功伟说,当时公司为了控股涉案证券公司,四处筹集资金,在社会上寻找“一致行动人”,徐某和他曾是同事,还在其公司有投资。于是他就向徐某借了2650万,双方还签有借款协议并约定了利息。
“他本人对证券根本不懂,拉徐某进来是请他帮忙,不是入股。”王功伟说,具体手续由赵伟经办,这笔钱连本带息归还了徐某,“1200万元是徐某代股权产生的收益,我认为投资收益归借款人。”
下属称按王总要求办
鞠瑾承认指控的两套属于“尾房”,但请示了王功伟,而且这50套房中也有其他员工购买。王功伟曾让他找徐某代持股份,但之后的过程他没有参与,后来才知道徐某退出投资后产生了1200万元收益。
最后受审的赵伟是公司工会原主席,被抓时已退休快三年。他称指控事情都有,但对于检方的定性他不清楚是否正确。“王总决定股权分给谁,让徐某代持股份、向他借钱都是按王总的要求去办的。”王功伟让赵伟将1200万元均分成三份,赵伟将自己400万元中的100万元转给了王功伟,后被退回。
律师 辩护人否认指控成立
公诉人指出,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王功伟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说,公司领导对于购房的规定界限不清,而且房价与当年的市场价也不相上下,王功伟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其不认可差额为300万元,要求对房屋价格重新鉴定。
此外,预留股权收益不属于国有资产,公司清算后应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在入股证券公司问题上,因投资有风险,王功伟是有求于徐某。后连本带息还了,剩余的收益不属于徐某,因而双方不存在行贿和受贿的关系。检方指控的行为或许属于不当得利或以权谋私,但不属于贪污和受贿。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