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如下:首先,被告人通过私刻的合众公司、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等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并伪造3亿元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及转账支票,将合众公司3亿元存款通过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转给桦超化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其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将3亿元存款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骗出,非法占有其中的巨额好处费;其次,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计划周密,由“六不承诺”可见一斑;最后,被告人企图利用同样手段骗取20亿元资金时,被相关人员发现异常情形,行动失败,属于未遂。综上所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的印章伪造金融票据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天对其犯罪指控予以否认,辩称其只是负责联系资金存入银行,对于资金如何被“骗出”并不知情,也不知道什么是“非阳光业务”。对此,公诉人反驳道:“被告人谢天在本案中从联系资金到寻找用款单位,再到确定高额利息及利益分配等均参与谋划,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绝不是其声称的那样‘不知情’。”法庭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天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追回赃款、赃物977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