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对网约车保险免责的认定
保险经营活动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标的性质改变使危险程度增加等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依据告知情况,评估危险程度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费的增加。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也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人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一般在制式保单中有类似特别约定项:“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对此类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已明确了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单、投保单上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定文字符号标示或者采用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的方式。因此,保险合同双方是否尽到如实告知或提示说明履行义务均会影响网约车的保险免责责任的认定。
当前,我国网约车发展势头迅猛,虽然有了私家车转化网约车合法化的政策新规,但整个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尚需建立完善。据悉,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网约车合法化政策的大国,就保险制度方面而言,保险法律相关方面的立法确立和完善是当务之需。同时,保险业亦应设立以满足合法化的网约车车主保险需求的新型险种,而不应是当下仅以运营性质改变为由拒赔事故风险的短计之策。在网约车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更多的网约车车主需要新的保险产品来保障和化解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风险,科学而合理的分配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风险,是中国保险行业面临的新挑战与机遇。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