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腐败大案频发,数届总统都因腐败问题落马:萨内尔总统、弗朗哥总统、卡多佐总统、卢拉总统以及科洛尔总统等。
猛发力
“四驾马车”强势反腐。相关法律一路跟进
据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季美君介绍,自1992年科洛尔案以后,巴西历届政府都高举反腐败大旗,致力于反腐败斗争,被曝光的腐败案件接二连三,也正好说明了巴西政府反腐败的决心。
为更加高效地查处官员腐败问题,巴西政府除了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外,还赋予四大机构以特别的调查权。这四个机构被称为巴西反腐败的“四驾马车”。
巴西国会调查委员会和巴西联邦检察院是巴西反腐败的主要力量。2004年,巴西国会和联邦检察院联手调查了巴西最大的金融丑闻,涉案的91人中包括联邦议员、前中央银行行长和多名主管。巴西国会调查委员会通过启动立法和弹劾程序在监督和调查腐败案件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情报资料、出席听证会等,其调查结果可提交有关法院审理。巴西宪法规定,联邦检察院享有广泛职权,可以独立调查一切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1988年新宪法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检察院的权力,并充分保障其独立性,检察长无权干涉检察官的调查活动,联邦检察官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一独立性增加了联邦检察院反腐败工作的有效性。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协助国会进行监察的最高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防止和制止滥用国家公共资金。巴西联邦警察局则是监督各级官员越轨和不法行为的重要机构,可以独立调查各种刑事案件,包括调查政府部长、州长等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巴西的反腐败法律也越来越完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政府行为不当法案》《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公职人员道德法》《反洗钱法》等,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从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与监督,如《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具体规定了总统、副总统、部长、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法官和检察官的财产申报制度。《政府行为不当法案》则以禁止性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将日常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腐败环节加以防范。2005年6月30日,总统颁布法令,决定对高级官员财产设立司法调查制度。2010年,巴西联邦国会又通过了《廉洁记录法》,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政客不得继续竞选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