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生活困难“补助金”最终引来牢狱之灾。罪名是敲诈勒索罪。3月4日下午,于金锋回到磐石市后,到石嘴镇政府旁的派出所报案。
△景春入狱后,妻子刘金艳一直在为他四处奔走、申诉
“敲诈政府”存争议
在审讯笔录中,景春承认多次收钱,但否认主动索要,“每次都是政府给的,政府给多少我就接多少”。
2014年6月,该案一审开庭,景春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同年9月,该案二审开庭。两审判决均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景春被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中,106万元被定性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敲诈既遂,予以追缴。
景春案现阶段辩护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教师郑晓静。郑晓静说,他们将继续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郑晓静表示:“把申请国家赔偿的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无法无据,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郑晓静指出,106万元是景春国家赔偿案申请数额,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都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其诉求有些是合理的,如精神损害赔偿,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有些诉求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
“索赔106万元,可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部分合理。无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均不影响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因为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郑晓静说。
此外,郑晓静认为,2.7万元系镇政府主动支付景春的生活困难补助,收条载明为生活困难补助金,景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未采取“非正常上访要挟手段”,也未主动“向相关单位索要财物”,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景春案二审辩护人、律师王甫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因此,不管是镇政府还是法院,都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