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次信访后被捕
最后一次约谈是2014年2月18日。这次约谈后,景春回到吉林省,没多久他就被警方带走。
将景春从北京接回老家的于金锋是石嘴镇副镇长,景春信访案包保负责人。景春频繁进京,对地方政府造成压力。案件材料中,于金锋表示,他先后五六次进京,将景春接回北京,路费、住宿费等每次四五千元。
2014年2月的约谈结束后,景春没有着急回家,而是滞留北京。2月25日,磐石方面获悉后,派于金锋进京接人。2月28日晚,于金锋将景春送回永吉县居住地。6天后,景春即被抓走。
景春被抓两天前,于金锋从磐石赶来送一笔钱。
刘金艳称,地方政府在特殊时期有“零进京”任务。她转述景春所述:于金锋最初接触他时,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景春列举路费花销。于金锋便称,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并保证近期不进京。
刘金艳说:“每次都是镇政府主动给钱。”于金锋则是另一番说法。他说:有时是政府主动给的,有时是景春主动开口要,具体“哪笔钱谁主动”记不清。
2014年3月4日,于金锋来到景春家。刘金艳回忆,于金锋和景春面对面坐在坑沿上。随行的还有两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是司机,挨着景春坐。于金锋和景春唠了一个小时的嗑。期间,两人谈到这次两会不进京上访,气氛融洽。于像往常一样,以“大哥大嫂”相称。
于金锋带了1万元,分两份装。开始,他拿出黑皮包里的5000元,后来拿出另外5000元。司机把玩手机时,暗中录音。景春并未注意,他像往常一样收钱,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嘴镇政府困难补助款1万元整。”
在后来庭审时,公诉方出示了石嘴镇政府于2014年3月10日开具的《证明》:该镇先后支付景春2.7万元,一共5笔。
其中,2011年7月5日支付4000元,2012年3月12日支付5000元,2013年3月4日支付5000元,2014年3月4日支付10000万元。还支付一笔3000元资金,时间不祥。
《证明》备注:2011年那笔为“十一”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三笔都是当年两会前支付,作为本年度“五一”“十一”和中央两会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
卷宗显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镇政府与景春还签订过一份《关于景春同志上访事宜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节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关部门上访;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在临出门前,事先告知我镇负责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凡在国家重大活动节日以及政治敏感日,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事先告知我镇后,由我镇委派专人领访;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约定内容自觉规范上访行为,我镇负责其本人上访费用。”这份协议只有景春签名,并没有镇政府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