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偿被定性为“无理访”
景春一共被羁押100多天,其索赔却高达106万余元。对此,景春的妻子刘金艳解释,索赔这么多,不是无理取闹,这是因为冤案对他们家造成深远影响。
刘金艳说,当年景春被起诉后,一家人被迫迁出磐石到邻县永吉县,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千元。1997年,法警逮捕景春时,她被电棍击晕,至今留下手抖的后遗症。此外,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
景春索赔10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他一共有9项诉求。其中,第2项为羁押直接损失,要求据实计算。第3至9项涉及名誉权、财产损失等多项名目,合计为106.15万元。
上述申请,接连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决。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驳回景春诉求的法律文书称:“羁押104天景春系错捕,该院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因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2008年7月,中院驳回其申请,维持磐石市法院说法。2009年10月,省高院驳回申诉。
针对景春持续信访,2010年7月,吉林市中院审委会经研究,确认景春为“无理访”。理由是:“景春被错误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赔偿,又以被无罪判决为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按相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被中院、省院驳回,其上访属于无理访,同意磐石法院处理意见。”
2010年11月,吉林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心服口服。2010年起,他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信访申诉。
景春后来在法庭上强调,他不是所谓的“无理访”,而是依法信访,因为他有最高法院的约谈单。卷宗材料显示,从2010年7月27日起,景春先后8次获得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的接谈预约单。
△成功洗冤后,景春提出106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并为此多次信访,直至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