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法律“洗冤”成功
在吉林省吉林市,景春是出了名的信访“钉子户”,其自学法律、成功维权拿到无罪判决的经历,曾被当地媒体报道。
景春原籍吉林市磐石市,是石嘴镇永宁村的村民。1996年,一桩故意伤害错案在他身上发生。因两家的小孩打架,邻居吕某找到景春,两人厮打后双双挂彩。吕某串通法医,后被鉴定为轻伤,之后,他将景春告到法院。
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将景春逮捕,同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审判决,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这份判决书,落款日期为1997年5月4日,在逮捕景春之前。但事实上,对这桩案件,法院当时并未正式开庭审理,只进行过庭前谈话。
景春提起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重新鉴定,查明吕某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同年9月,景春取保候审,当时,他前后被羁押104天。
1998年4月,吕某撤回自诉。5月8日,景春以法院错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1万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按羁押101天计算,赔偿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诉。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据吉林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支付3000元国家赔偿金,考虑到景春生活困难等因素,一次性补偿8万元。
此后的2005年,两名相关办案人也被追责: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缓刑3年,法医杨忠林因玩忽职守,被判刑2年、缓刑2年。
获得赔偿、让办案人被追责后,景春没有停止维权,他自学法律书籍、观看法制节目,仍要争取无罪判决。在他持续申诉和信访后,2007年4月,磐石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景春无罪。这桩改判无罪的案件,后来被选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主编的《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
2007年4月9日,景春以无罪判决为据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撤销原赔偿决定,重新赔偿各项损失83万元。该院未予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请国家赔偿,索赔额增至106万余元,对此,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景春与法院之间的“缠斗”,由此又拉长6年。
△当年被判“故意伤害罪”后,景春为证明清白,曾自学了不少法律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