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盼盼:他知道有的鹦鹉属于野生动物,但是一直以为那种大型的才是,我们家养的小的不算。
重案组37号:怎么看待现在这场官司?
任盼盼:我和王鹏都算是法盲,为了案子,才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希望更多的人通过这个案子去学习法律,不要稀里糊涂就犯法。
▲绿颊锥尾鹦鹉。 资料图片探员追访
辩护人:判决量刑过重将作无罪辩护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而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其中并不包括王鹏出售的小金太阳鹦鹉。
宝安法院认定,即便王鹏出售的鹦鹉系人工驯养,但不能改变其属于珍稀物种的事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经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一种观点认为,王鹏对违法行为缺少认识,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当“罪行显著轻微”时,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王鹏属鹦鹉爱好者,并非职业贩卖,主客观均应认定为轻微,因此不应处以顶格判决。
王鹏的辩护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王鹏养殖并出售鹦鹉,主观上没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此外,鹦鹉属观赏性物种,繁殖性较强,在法院审理中,不应与大熊猫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动物同等对待,其出售行为,也不应与“去野外抓鹦鹉”同等对待。
徐昕称,在二审中,将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陆爱英
本文为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原创内容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和使用
欢迎朋友圈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