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佩谈及他支持的理由说,民办教师的流动性较大,有的学校老师业务不错,但师风师德未必合格。如果一年内,老师没有把课带完就走了,首先是对学生的不负责,其次也增加学校办学成本,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另外,他介绍翔宇中学招聘教师会在一年后考虑和老师签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约定,“也为了给老师一些保障,如果适合我们学校,我们也愿意留他下来。”
民办教育协会称该公约有法律约束力
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翁学院会长向记者解释了公约的制定过程。“八月份制定出公约,第一批签了部分老师,也一直在探讨中,到对外公布,具体时间就是10月29日,由学校董事长或者校长负责签订。”翁会长也没想到此举会引起关注。
据了解,公约的出台是针对民办学校之间互相挖老师,造成教师流动性强的难题制定。现在中小学,许多老师学校寒暑假也会上课,这时候挖走老师对学校是极大的伤害,不利于教学的持续性和老师特长的培养,发挥。公约制定后大家互相就有了制约,可以遵守。翁会长称,该公约制定的立意是好的,也是自愿签署。
同时,翁会长回应了公约如何执行的疑问。民办教育协会是教育局的分管单位,教育局属负责监督,具体执行由民办教育协会负责。签署公约后,若发现签署学校的老师在合同期内被挖,双方学校就需要交涉,挖走老师的学校需赔偿原来校方损失费30万。翁会长认为,若到法院起诉,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起诉依据,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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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个公约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获得之前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应折合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刘昌松称,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归温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温州教育局应当主动进行干预,不能让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约”在该地区盛行。若称该公约为道德公约,这一辩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规范应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让其遵守,“招聘其他学校一名合同期内的教师,要承担30万元巨额赔偿的责任,怎么是道德规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