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秦大姐没想到的是,2014年5月底,公司竟然说要解雇她。没几天后,她就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癌症尚在治疗,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表格行政单位也盖了章,公司怎么忽然就解除劳动合同了?
对公司的决定很不满意,秦大姐向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逾期没有裁决后,她申请终结裁决审理,并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秦大姐的要求很简单,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公司缴纳社保并按时支付病假工资。
案件一审时,公司方面称,秦大姐患病后,在她医疗期间,依照劳动法发放了病假工资、缴纳了保险。虽然秦大姐两次申请延长医疗期,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认为,她的法定医疗期就是24个月,也就是到2013年9月为止。考虑到秦大姐的特殊情况,他们将其医疗期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也就是合同到期那天。后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称将秦大姐的医疗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但未提供证据。而秦大姐两次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虽未表态,但继续向她发放病假工资,这应该视为是对秦大姐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认可。并且,此后公司决定终止合同时,也没有告知秦大姐公司决定终止她的医疗期。也就是说,秦大姐一直在医疗期内。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在秦大姐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014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秦大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支付病假工资、为秦大姐缴纳社保。但对于这个判决,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审理后,于今年上半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事二
刚请病假
50岁患癌保安就被开除
与秦大姐类似,在鼓楼一家小区做保安的吴师傅(化姓),由于查出肺癌,病情严重到已不能正常工作。由于要定期去医院化疗,他向物业公司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在此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仍按时给吴师傅发医疗期工资。到了第二个月,当病情未见好转的吴师傅再次来到公司,申请延长病假时,公司领导开口就是一句,“你之后不用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