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国法律对于代孕的规定则比较复杂。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部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此前讨论稿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内容。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介绍修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代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论证。即便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难以彻底禁止这种现象,一些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但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确实有争议,更重要的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刘长秋表示,根据他的调查研究,目前国内也有不少夫妻在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内选择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泰国、印度、俄罗斯等国的合法代孕收费更低,印度低到3万美元左右,而到代母手中的报酬只有约十分之一。
刘长秋表示,就实际情况来说,国内有关方面查处代孕的依据有但不够充分。刘长秋所指的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但是,刘长秋指出,该规定只是国务院规定,并且只约束规范的医院和医生,连中介甚至都管不了。
“不过,我算是比较保守的。”刘长秋坦言目前在学界像他这么彻底坚决反对代孕的学者属于少数派,他建议,抓紧出台更完备的法律对代孕等相关现象进行规范,同时,刘长秋呼吁通过宣传转变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
医学伦理专家:如确有生育难题,代孕是唯一出路
相较于刘长秋,上海市医学伦理学会副会长樊明胜教授对代孕则持更加宽容的态度,他在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等几家著名妇幼医院担任伦理委员会委员,他认为“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代孕现象就比较复杂。法律要以伦理为基础,才能达成共识。”
在樊明胜看来,对于代孕,应该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如果是纯粹的商业操作,为了多生孩子甚至生男孩,应该坚决予以反对。但是,如果是医学的需要,夫妻确实遭遇到了生育难题,譬如妻子一方有子宫等方面的疾病,没有生育能力,但又非常希望能有自己的孩子,那么,代孕实际上是解决他们能够生育的唯一的一条路,“我认为如果说没有生育能力就不生,这是不符合伦理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