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客”角度看,刘某明知商家在其网站平台发布试用任务是为了寻找“试客”“刷单”提高信誉,但其仍在收取一定费用后为商家提供便利,通过在该平台领取任务,从而与商家达成虚拟交易,赚取佣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官认为,“刷单”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试客”与“刷单”平台之间、商家与“刷单”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判决:“刷单”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均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为此,春祥公司应返还赵某经法院确认的9460元,超出部分款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而刘某支付的5269.77元货款是向淘宝商家支付而并非向春祥公司支付,为此,刘某要求春祥公司返还5267.97元货款并支付佣金并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过,刘某可依据其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与商家协商退回货款,或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刷单”流程
1、商家向春祥公司交纳保证金,数额应为“商品单价×商品数量+红包×商品数量”。
2、商家在春祥公司开设的试用联盟网站上发布免费试用活动。网站审核后,发布商品试用任务。
3、试用联盟网站寻找“试客”为商家刷好评,“试客”根据网站链接或指定搜索方式进入商家网店购买指定商品并付款,商家发货。
4、“试客”收货后须进行5分好评并作出试用报告,该试用报告经网站及商家审核后,网站在商家已交纳的任务保证金中提取相应货款及佣金红包返还至“试客”的网站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