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可别一味光顾好评多、销量高的店铺,这些业绩可能是靠“刷单”平台刷出来的。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刷单”纠纷案件,关于“刷单”平台、商家、“试客”三者的利益链也由此浮出水面。
广州一家“刷单”平台先收取商家保证金,再寻找“试客”为商家刷好评。事后,该“刷单”平台却拒绝归还商家保证金,也不支付“试客”的购物款与佣金,结果先后被商家、“试客”告上法庭。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通讯员刘起
2014年,广东春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祥公司”)开设试用联盟网站,该网站实质是“刷单”平台。
2014年年底,商家赵某注册成为试用联盟网站的会员。据赵某诉称,她根据试用联盟网站合同,在网站上发布免费试用活动并交纳保证金。之后,春祥公司很快以收取平台服务费用为由,要求赵某多发布活动,多交纳保证金,致使她10907元的活动保证金被冻结,一直无法提现。
类似的遭遇也发生在“试客”刘某身上。据刘某诉称,2014年1月7日~18日,她在试用联盟网站领取商家发布的试用任务52笔,领取任务后,在商家指定的淘宝店铺购买任务商品并支付货款。刘某称其先后支付货款金额为5267.97元(依据刘某提交的订单截图显示其合计支付货款金额为5269.77元)。不料,试用联盟网站却违反网站承诺及合同,拒还刘某支付的试用本金和佣金红包共计5552.22元。
经多次索要本金和佣金无果,赵某、刘某无奈之下先后将春祥公司告上法院。至调查时,春祥公司开办的试用联盟网站已停止运营,无法登录。
焦点:“刷单”合同是否有效
据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家、“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经办法官分析,从合同角度看,“试客”、试用联盟网站、商家之间为了“刷单”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其行为极大影响了网络购物的诚信体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试客”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商家与试用联盟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从商家角度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赵某在试用联盟平台上发布任务,通过“试客”的刷单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这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其他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还与其他商家之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