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书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相关同学以及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王贺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所长:根据我们的法律上来说,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跟这几个孩子没有直接的关系,具体的说是不是受欺凌,或者是怎么造成死亡,被打或者其他,这些因为现在死者死亡的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我们正在核实。
王所长表示,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知道陶某某长期受到欺凌。
张凌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颁发》中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张凌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而由于本案中的死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经15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是由于其轻生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自己要对损害结果的发成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第三章学校保护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并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这些义务,那么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张凌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学生在遇到欺凌事件过车暴力事件时,要及时告诉老师或者家长,家长和老师也应当及时关注孩子是否有异常行为,多喝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必要的时候要对孩子进行心理辅导,学校应当做好相应的监管措施,得知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以后,应当及时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对施暴者和欺凌者给予惩戒。从记者的采访中,可以看出,校方对于陶某某在校期间受到同学欺凌的情况似乎毫不知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仍需要举证说明。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针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通知的要求,互助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各个学校印发通知,要求各个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待治理结束后要进行验收。那么,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在心理辅导建设方面是否健全呢?在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后,学校是否能够及时给予纠正和辅导呢?
范玉萍海东市互助县威远初级中学副校长:我们的班主任是这样的,班里面学生比较多,如果说他发现了问题,或者是学生反映上来了,或者是有些学生主动报告上来了,遇到什么事情了,这样的话我们班主任绝对是第一时间要解决,要进行心理辅导,要处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