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三堆村共有村民代表32人,《会议记录》显示在2007年7月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有22名村民代表签字,刚好达到要求。不过是否每个签名都是村民本人所签引发了争议。
“但我们后来了解到,有多位村民表示自己当时没有签过字。而且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我们怀疑当时的村干部‘暗箱操作’,以7600元的价格‘贱卖’属于集体的林地。2011年,周边村子有人将自家的40多亩林地卖给他人砍伐,收益就已经有30多万元了。”吴学田告诉澎湃新闻。
时任三堆村村委会主任吴学兴在接受浙江媒体《现代金报》采访时,没有正面回答“贱卖”原因,只是称“当时几位村民代表急于将山场承包出去,有人愿意承包就很好了”。
而潘建友也表示,对村民代表签字的真伪,他并不清楚,因为村里提供的手续比较齐全,所以才会签订承包合同。
《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刘昌会(时任合湖乡驻三堆村干部)也回忆称,该会议记录不是在大会上写的,而是事后拟写的,当时并没有村民代表的签字。
两度发回重审
2014年8月,吴学田等共17名村民代表将三堆村村委会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当年10月,庆元县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村民上诉至丽水市中级法院,当年12月,丽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三堆村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潘建友,请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有2名村民代表开庭时出庭作证,称自己当时并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审理中,庆元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是根据时任村干部口述拟写,不能代表现场形成的村民决议,其内容不能反映村民代表意志;而且只有20名村民代表签字,未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要求,遂判定三堆村村委会与潘建友签订的《山林转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无效。
潘建友不服判决,上诉至丽水中院,2015年7月,丽水中院以“山场发包是否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三堆村村委会随后撤回起诉。
2015年10月,吴学田等469名村民作为原告,再次将三堆村村委会、潘建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今年1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别《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签名真伪,应由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为由,认为《会议记录》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判决合同无效。
今年5月,丽水市中院再次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原告方代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世敏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庆元县法院已组成合议庭,但重审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