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兴宁镇政府尝试与陈伯宇进行协商,争议的焦点在欠款的具体金额。镇政府要求陈伯宇提供欠款数额的证据,吴强辉说:“我们也说了,只要他证据充足,就愿意解决他的问题。”
但除了几份含糊的前坪石乡老领导证词和总工程款为141230元的验收单之外,陈伯宇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坪石乡政府仍拖欠其12万余元的工程款。
陈伯宇的代理律师曹远泽对兴宁镇的做法和各种猜测表示不满:“镇政府不能猜测这个‘可能’、那个‘可能’。他们没给钱,陈伯宇拿什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拿钱呢?这是消极事实,按照法律来讲,作为积极事实的一方,也就是给钱的一方,才应该拿出自己给钱的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说曾多次查找账目,2015年初,从原坪石乡的账目中翻出了部分账目,显示陈伯宇曾经领走69400元的工程款。他说:“这只是个别的账目,其他的账目我们暂时没有发现。”
这份证据因为不是原件,并没有陈伯宇签名,法院在后来的审理过程中并未采信。但陈伯宇说,除了2万生活费,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过。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又质疑当时电站站长樊漠如、指挥部副指挥长李跃南作证的动机不纯:“如果是电站的甲乙双方勾结在一起蒙骗政府,那我们不会答应。”
2014年12月10日,兴宁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了陈伯宇:“如果你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我与该债务存在关联及具体的债务金额,那么请你依法依规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终于立案了,5万块钱要不要
一直到2015年2月3日,陈伯宇漫长的讨工程款案,终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了。
在开庭之前,法院主持了调解。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承认,一审前镇政府愿意出3万元进行调解,陈伯宇没同意。
调解失败,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陈伯宇败诉。陈伯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也主持了调解。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说:“二审下达判决书之前,法院主持调解,说镇政府出5万块吧,3万块太少了。我们也愿意,但陈伯宇没有接受。陈伯宇还是要30万,本金加利息(剩余工程款121230元及利息184224元)。”
调解不成,2015年10月,郴州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陈伯宇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