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艰难而漫长的援助行动。
2014年9月16日,在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蒋元生等向乐东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蒋元生等无法提供与山金矿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驳回。
9月25日,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正式指派律师介入,蒋元生等人向乐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2月18日,蒋元生等人的案子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
庭审的焦点,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对蒋元生等人提供的关键证据即安监局的复函不予认可,认为该复函作出的结论系依据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并对安监局的职权作出质疑,最终认定蒋元生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时效方面,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时效制度,且认定时效的起算点为离职之日。最终以证据不足且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蒋元生等7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一审判决,海南省总工会并没有放弃。
“我方认为,安监局依职权做出的调查结论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在时效方面,我方认为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如要适用时效,时效起算点应当为职业病确诊之日,本案也未超过时效。”全程提供法律援助的何晋前律师说。
4个月后,2015年4月15日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公开审理了蒋元生等人的案件。尽管案件性质相同,但同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不同合议庭对职工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意见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律师的协助下,蒋元生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10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
将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立法
针对蒋元生等人维权难的问题,今年10月27日,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邀请了省内劳动法律专家和学者,对蒋元生等人的案件作了深入探讨和研究。
长期关注尘肺病维权案件的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张红伟认为,本案的败诉反映了尘肺病职工维权难的尴尬现实。
尘肺病被称为中国头号职业病。尘肺病的危害巨大,轻则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失去劳动能力,重则会让患者付出生命。据国家卫计委统计,目前,全国尘肺病报告病例已达70多万例,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而由于许多非公企业职工并不在我国职业病统计的健康监护数据获取范围之内,因此有关专家保守估计,尘肺病实际患病人数将超过100万例。尘肺病已成为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但是尘肺病患者维权却屡屡受挫,已成为一个公认的难题。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尘肺病患者要让企业“负责”的第一步是确定劳动关系,但很多企业压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许许多多的农民工维权就是被挡在了这第一步。之后要进行尘肺病鉴定,由企业开具职业史、既往史、工作场所、病人历次医疗检查等一系列证明。试想,哪一个企业会“自证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