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当事人因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但绝不是人民法院的“一家之事”。条例对协助执行机关、协助执行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组织应当制定协助执行工作方案,依法监督被申请人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发现被申请人具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求助的,收到投诉求助的组织、机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出警处置,查清事实,收集、固定证据。
告诫书的送达可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 加大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威慑力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条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做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同时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条例还规定了告诫书的送达,应被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威慑力。
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不得以告诫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家庭暴力告诫书及相关档案信息应当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者免受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