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同居生活的情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受条例规范。
另外,条例还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各机构发现家暴事件应及时报案 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获处分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这样更有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社会合力。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更好地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接到家暴投诉或求助机构不得拒绝、推诿 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条例规定,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投诉或者求助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家庭暴力报案及时出警处理,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制止家庭暴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再次遭受暴力侵害;依法依规调查取证,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