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对此,厦门消费者陈福猛、江西消费者胡国庆、吴明明确反对。他们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提高收费打开了方便之门。江苏消费者沙银昌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消保委建议,“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将快件送达指定地点。快递企业对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付,对未保价快件消费者负有对物品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
不签收就不让验货,快递出了问题谁来赔?
——应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
先验货再签收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很多卖家都会要求消费者务必先验货。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快递员经常让消费者先签字后验收,或者干脆直接把货放在收货柜里,根本没给消费者验货签收的机会。消费者发现快递里的东西损失时,快递公司就会以消费者已签字、不知道什么时候坏的为由推卸责任。
2017年4月11日,有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寄送一台美容仪器到北京,到付433元。12日下午4点由同事代为签收,并未当面验收。后发现快递包装虽然完好,但内件已在运输途中损坏。4点30分左右投诉,但快递公司以包装完好已签收为由拒绝赔偿损,并说这不是快递公司的责任。如果要求赔偿,消费者需出具第三方证明是在途中受损。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