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简称中消协,下同)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
从征集的情况看,截至8月22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收到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从关注的问题看,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近几年,快递已成为百姓生活的一部分,而全国各地因快递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征集各地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各地消费者协会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案例:消费者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南宁后发现碎了,对方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协意见
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关于签收
案例:2017年3月21日,消费者张女士将一个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回其老家,支付了运费12元。3月24日,快递物品到达其老家。由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王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擅自将快件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踪。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协意见
建议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快递人员应当核实代收人员身份。代收人代理验货签收的,由收件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快递人员未核实代收人员身份,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和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