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新塘收费站出口后,李一权让被害人停车,和邹鹏、易礼明、汪超一起动手按住被害人,并拿出水果刀顶住,后将其捆绑并封口。之后李一权打电话给贺中和,30分钟后贺中和赶到并将该长安之星开上高速路,不久,便将被害人丢在路边开车逃跑。后担心暴露将车辆烧毁。
邹鹏也同样供述,由贺中和提议抢车,包括汪超在内的五个人参与了抢车。邹还称,是由汪超压住司机的腿,帮助捆绑,搜出了3000元现金。邹鹏称,自己与绰号“阿旺”的汪超在老家就认识。
但贺中和的供述却与邹鹏、李一权的供述并不一致。在他的供述中只有4人,并没有汪超的存在。
他表示,他在东莞时,突然接到李一权的电话,让他去增城市新塘镇帮他们开车,“因为他们都不会开车”。贺中和表示,自己打出租车到案发现场时,只看到李一权在面包车旁,而绰号“黄毛”的邹鹏和绰号“三儿”的易礼明坐在车的后排,副驾驶位和司机位都没人。
贺中和称,帮他们把车开出几公里后,李一权让邹鹏和易礼明拉出双手被反绑的司机,丢在了路边,之后贺中和将车开走。他表示汪超“没份参与”,后在庭审中解释称,在赶到案发现场时并没有看到汪超。
针对贺中和的供述,罗放清律师认为,贺中和抵达案发现场时已接近凌晨,汪超不可能在贺中和到达前先行离开,且贺中和的4次供述和辨认笔录都证实汪超没有参与抢劫。但增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不能从贺中和在现场未看到汪超的供述就得出汪超不在现场的结论。
汪超解释,案发时自己并不在东莞,是后来在广州天河一家电子厂上班期间,与易礼明喝酒的过程中,才听他提起了易礼明与贺中和、李一权、邹鹏4人刚刚抢了一辆面包车的事。
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也与李一权、邹鹏的供述并不一致。根据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先是由两名男子来租车,经过桥下时又上来一名拿黑色袋子的男子,搭载这3人往新塘走,后他被后排男子揽住脖子并被以刀顶住。其中一名男子由于未能将车开走,就打电话叫人,30分钟后又来一名男子驾车,之后被害人被扔下。在被害人陈述中,参与抢劫的人先后共有4人,而在邹鹏和李一权的陈述中,却变成了5人。
“说明这5个人里肯定有一个是被冤枉的。很明显,汪超就是那个被冤枉的人。”罗放清律师说。
最后一名嫌犯归案后的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