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从法院文书中看到,邹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王未自2008年以前就开始与他合作个人理财,方式是通过借条而非正式协议。
“我骗王说,经常有客户找我借钱验资或转贷,我在银行工作,钱放我这没风险,收益较高。”邹的说法是,每次王把钱给他,双方写一个借条,到期后王可以赚得高额利息。王以为他是在理财,实际上他拿到钱是去炒股。
到2008年,邹炒股亏损,为防止王向他要本息,就说可以将上述钱转成工行的理财产品。“我将借条换成伪造的理财协议,并加盖我伪造的公章。”邹在刑事笔录中说。
此后,“他们(王玲父女)每次来办理财,我会在办公室把银行卡给他们,然后陪他们到柜台,把钱转到我给的银行卡上。”邹说。
而关于公章私刻的日期,邹在笔录中也多次说法不同。
双方对于邹为何自首的态度也不同。工行方面的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说,是因为邹被王逼债以致走投无路,但王玲觉得这是邹自首,是在试图减轻乃至“洗脱”邹个人和银行的赔偿责任。
“他自首后说是个人诈骗,被定合同诈骗罪,否则的话就可能是职务侵占罪。银行可能跟他商量好的。”王玲对澎湃新闻说。
江苏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30日,该案的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开庭。双方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案涉理财合同是否成立。
王玲的律师表示,邹大勇是工商无锡硕放支行的行长,是职务行为,其意思作出就是银行法定代表人作出。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相比银行肯定是弱势方。他们依据的是合同是不是在银行签的、是由你们行长出面签的。而且,合同上还盖了公章,那普通人自然就认为那是银行的正式合同。”原告方律师对澎湃新闻说,委托理财合同及合同上的银行公章的真伪,普通客户是很难辨别的。
但工行的意思是,这种主张的前提是合同签订方要是善意相对人。
今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此案发回无锡市中级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