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邹大勇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说自己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实际上进入个人账户。法院在2014年12月判邹大勇犯合同诈骗罪。
个人理财还是工行理财?
2014年11月,王未、王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按理财协议赔偿本息。2016年3月,法院下达判决,原告败诉。
无锡市中院认为,案涉理财协议系邹大勇伪造,并非工行硕放支行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不成立。且邹大勇属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王玲、王未未对“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存在明显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故“理财产品协议书”并不成立,驳回王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的理财协议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书以及硕放支行提供给澎湃新闻的答辩书中显示,硕放支行的主张,集中在以下几点。
其一,涉案理财协议与该行真实的理财协议格式相去甚远,且公章系伪造。
“案涉理财协议缺失了工行格式文本要求的必备内容,如《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缺失了产品代码、产品名称、理财交易账号、网点号、柜员号、时间(时分秒)等必备条款,不符合“内容具体明确”的法定要求,因此是不可能成立也无法履行的。”工行无锡硕放支行的答辩书中说。
“且王及其公司自2006年始就有多次购买工行真实理财产品的经验,原告对协议伪造应是明知的。”工行表示。
其二,银行至始至终没有收到理财款。根据工行要求,收到客户理财款后,会给予客户相应的凭证,不过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不过,王玲对澎湃新闻说,这是因为她看到存折有“支取”的字样,且有理财协议在手,加之多年来他们都是如此操作而未出问题,因而尽管没有收款凭证,但他们仍信任这是正常的手续。
其三,王玲父女及他们的公司与邹大勇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工行表示,每次办理财时,邹大勇都会要求王将理财款项直接转账到他及其手头操作的几个个人账户,而非转到银行。
“频繁的资金进出,王应该知道自己的资金是流向哪里,而非他们说的放进了银行。”工行方的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
支行行长的刑事自述
一审的判决书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邹大勇的刑事案件供述。